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,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。在新的《行政處罰法》中通過一系列規定,健全完善了行政處罰的規則,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,那我們今天來看看修改完之后,行政執法都有哪些變化。
一、保障執法力度:解決重大違法行為違法成本低、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。
(一)增定義、完善種類
《行政處罰法》通過增加行政處罰定義、補充行政處罰種類的方式,給行政處罰提供判斷標準,也解決了行政處罰界限不清、種類受限的問題。
法條依據:
第2條: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。
第9條:行政處罰的種類:警告、通報批評;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;暫扣許可證件、降低資質等級、吊銷許可證件;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產停業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;行政拘留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。
(二)延長重點領域違法行為追責期限
《行政處罰法》修訂后,規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行政處罰追責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。
法條依據:
第36條: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,不再給予行政處罰;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前款規定的期限,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;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,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。
(三)一事不再罰制度完善
修訂后法律仍堅持一事不兩罰制度,同時也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,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予以處罰,完善了一事不再罰制度的運用。
法條依據:
第29條: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,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。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,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。
二、保障執法有溫度,實行無錯不罰、小錯輕罰。
(一)通過新增主觀無錯不罰制度,明確除另有規定外,當事人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
(二)增加首違可以不罰制度,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
法條依據:
第33條: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
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(三)增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,明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,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。但同時應將基準及時向社會公布。
法條依據:
第34條: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,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。
以上就是《行政處罰法》修改的內容,同學們在學習中需要熟練掌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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